竞争性磋商文件
2022-05-07
广州公交集团能源有限公司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东镜加油站复建经营合作项目
招商人:广州公交集团能源有限公司
2022年5月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广州公交集团能源有限公司现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遴选东镜加油站复建经营合作项目合作方。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合作单位参加。
一、项目概述
1. 名称与编号
项目名称:东镜加油站复建经营合作项目
招商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面议
2. 项目内容及需求情况
项目合作方负责东镜加油站相关经营资质申办工作,使油站具备对外营业条件后,双方合作经营该油站。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项目合作意向书后一年内完成东镜加油站复建盘活工作。
二、合作方的资格要求
合作方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据《响应承诺函》及其附件,分支机构响应的,还须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及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据《响应承诺函》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据《响应承诺函》
• 参加本次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依据《响应承诺函》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2022年5月7-10日
获取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免费
四、磋商报名截止时间、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 磋商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5月10日(请致电项目联系人报名,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
• 响应文件提交时间:在竞争性磋商启动当日9点前现场提交。(计划2022年5月12日前组织现场磋商,具体以项目联系人通知为准)。
• 地点: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420号。
五、公告期限、发布公告的媒介:
1、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发布公告的媒介:广州二运集团有限公司官网(www.manjedad.com)。
六、本项目联系方式:
1. 招商方信息
名称:广州公交集团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420号
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莫小姐
电话: 83764482,15013153031
第二章 合作条件
一、项目概况
东镜加油站,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东境村旧广花公路路段,是《广州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年)》规划陆上加油站之一,原站点序号134#(编码CD2#),2008年4月停运至今,原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所属地块目前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广州公交集团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现拟通过公开比选(竞争性磋商)方式,遴选项目合作方,共同完成东镜加油站复建及运营工作。
二、油站复建规模要求
东镜加油站复建规模原则上涵盖以下范围或不低于以下标准:建设二级站1座,包括但不限于:4台六枪加油机;4个埋地双层储罐(50立方米x1个汽油,40立方米x2个汽油,40立方米x1个柴油);用电增容(如需);站场地面重新铺设;油厅区、办公区、宿舍区、配电房、厕所、招牌、指引牌等区域改造翻新。
三、合作前提
1、合作方有能力在一年内盘活东镜加油站,完成油站改造复建以及相关经营资质申办工作,使油站具备对外营业条件。
2、油站相关经营证照需办理至能源公司(分支机构)或双方的合资公司(如有)名下,且证载内容需与油站实际条件保持一致。
3、合作方需以不低于能源公司油站复建规模要求的标准,完成油站改造复建。
4、油站盘活全过程的所有费用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改造建设、证照办理等费用,均由合作方投入。
5、如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合作方主观条件导致东镜加油站盘活失败,无法对外运营,则在合作方在盘活工作开展期间所支付投入的一切费用与能源公司无关,能源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付责任。
四、合作经营模式
1、东镜加油站盘活成功并具备对外经营条件后,能源公司承诺将该油站指定交付给合作方经营,并与合作方签订正式合同,基本合作条件如下:
(1)合作期不高于8年。
(2)合作方保证甲方获得每年一定数额的保底收益(具体金额面议)。
2、合作方需以能源公司或双方属下合资公司(如有)的名义对外经营。
3、合作期正常届满后,油站不可移动资产(或设施设备)以及正常经营所必须的相关资产(或设施设备),归能源公司或能源公司指定单位所有。
4、合作期届满后,如选择与第三方合作模式继续经营该油站,则合作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合作权。
第三章 合作方须知
合作方必须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合作条件等。合作方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或被拒绝。
请注意:合作方需在磋商报名截止时间前,向项目联系人登记参加现场磋商,响应文件现场开启。
一、须知前附表
本表与磋商文件对应章节的内容若不一致,以本表为准。 |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及要求 |
1 |
项目情况 |
本项目共1个 |
2 |
开启方式 |
现场开标 |
3 |
评审方式 |
现场磋商(合作方应当审慎标记各评审项的应答部分,标记内容清晰且完整,否则将自行 承担不利后果) |
4 |
评审办法 |
竞争性磋商 |
5 |
报价形式 |
年度价格 |
6 |
报价要求 |
面议 |
7 |
现场踏勘 |
否 |
8 |
响应有效期 |
从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9 |
响应保证金 |
无 |
10 |
成交合作方家数 |
1家 |
11 |
有效合作方家数 |
不少于1家 此人数约定了开启与评审过程中的最低有效合作方家数,当家数不足时,项目将不得开启、不得评审或直接终止采购。 |
二、说明
合作方应仔细阅读本项目信息公告及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变更、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且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本次竞争性磋商项目,是以磋商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合作方参加磋商。
1、纪律与保密事项
• 合作方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报价,不得妨碍其他合作方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商方或其他合作方的合法权益,合作方不得以向招商方、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 合作方不得与招商方就响应价格、响应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磋商,也不得私下接触磋商小组成员。
• 在确定成交合作方之前,合作方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磋商小组、招商方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 获得本磋商文件者,须履行本磋商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不得将磋商文件用作本次响应以外的任何用途。
• 由招商方向合作方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均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
用途。除非得到招商方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开启结束后,应招商方要求,合作方应归还所有从招商方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 招商方有权将合作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磋商小组披露。
• 在招商方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招商方无须事先征求合作方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合作方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合作方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2、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 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应使用中文文本,若有不同文本,以中文文本为准。响应文件提供的全部资料中, 若原件属于非中文描述,应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前述翻译机构应为中国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
译本应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翻译资格证书。中文译本、翻译机构的成员单位证书及翻译人员的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
• 除非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合作方在响应文件中及其与招商方的所有往来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 合作方所提报价均应以人民币为单位,货币单位:元。
3、现场踏勘(如有)
• 磋商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商方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合作方踏勘项目现场。
• 合作方自行承担踏勘现场发生的责任、风险和自身费用。
• 招商方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资料和数据等,不构成对磋商文件的修改或不作为合作方编制响应文件的依据。
4、关于分支机构
对接受分支机构磋商的项目,分支机构磋商的,须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及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总所)公章。总公司(总所)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设立登记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三、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招商方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更正公告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日前发出;不足2日的,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现场考察或答疑会的有关事宜等)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合作方具有约束力。一经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后,更正公告将作为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的书面形式。
3、如更正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磋商文件的,合作方下载最新发布的电子磋商文件制作响应文件。
4、合作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磋商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磋商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
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合作方。
四、响应要求
1、响应文件的制作
• 响应文件中,所有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编制,其格式要求详见第五章说明。如因不按要求编制导致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由合作方承担。
2、响应文件的提交
• 响应文件由合作方在竞争性磋商启动当日9点前现场提交。参与现场磋商需在截止时间前完成报名。
3、响应文件的修改、撤回与撤销
•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合作方可以修改或撤回未拆封的响应文件,并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修改后重新生成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系统,到达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
•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合作方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响应文件。
4、响应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5、响应有效期
• 出现特殊情况需延长响应有效期的,招商方可于响应有效期满之前要求合作方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合作方。合作方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如有)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合作方可以拒绝延长有效期,但其响应将会被视为无效,拒绝延长有效期的合作方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如有)。采用响应保函方式替代保证金的,响应有效期超出保函有效期的,招商方或者 应提示响应合作方重新开函,未获得有效保函的响应合作方其响应将会被视为无效。
6、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无效:
• 未在磋商报名截止时间前完成有效报名的;
• 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 磋商报价低于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
• 响应文件含有招商方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五、磋商、评审和结果确定
1、响应文件的开启
• 开启程序
工作人员按磋商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开启,由招商方工作人员宣布合作方名称、解密情况和磋商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 异议
合作方代表对开启过程和开启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招商方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合作方未参加开启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
2、评审(详见第四章)
3、成交
• 成交结果公告:
成交合作方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招商方将在广州二运集团有限公司官网(www.manjedad.com)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成交结果,结果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结果公告同时作为通知除成交合作方外的其他合作方没有成交的书面形式,采购
代理机构不再以其它方式另行通知。
六、询问、质疑与投诉
1、询问
合作方对本事项(磋商文件、过程和成交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招商方提出询问,招商方将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信函、电子邮件。联系方式见《响应邀请函》中“招商方地址和联系方式”。
2、质疑
• 合作方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向招商方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逾期质疑无效。合作方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合作方和相关合作方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认为磋商文件、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来
源;
4.提出质疑的日期。
5.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合作方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合作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联合体成员委托主体提出。
7.合作方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招商方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
第四章 评审
一、评审要求
1、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 响应合作方为成交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依据。)
2、评审原则
•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以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为评审的基本依据,并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 具体评审事项由磋商小组负责,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办法进行评审。对磋商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 磋商小组有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响应响应合作方。
3、磋商小组
• 磋商小组由公司经营管理、审计、纪检、法务相关人员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
• 评审应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评审情况不得私自外泄。
(2)相关保密的资料,不得摘记翻印和外传。
(3)不得收受响应响应合作方或有关人员的任何礼物,不得串联鼓动其他人袒护某响应合作方。若与响应合作方存在利害关系,则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4)全体评委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评审,一切认定事项应查有实据且不得弄虚作假。
(5)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响应响应合作方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并对评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将取消其评委资格,对评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者将予以通报批评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响应合作方串通响应,其响应无效
• 不同响应合作方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不同响应合作方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
• 不同响应合作方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 不同响应合作方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不同响应合作方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 不同响应合作方的响应保证金或购买电子保函支付款为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说明:在评审过程中发现响应合作方有上述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认定其响应无效。同时,项目评审时被认定为串通响应的供
应商不得参加该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响应:
• 响应合作方直接或者间接从招商方或者 处获得其他响应合作方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 响应合作方按照招商方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 响应合作方之间协商报价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响应合作方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响应合作方成交;
• 响应合作方与招商方或者 之间、响应合作方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响应合作方成交或者排斥其他响应合作方的其他串通行为。
6、其他响应无效的情形
详见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和磋商文件其他响应无效条款。
7、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商方或者 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符合合作条件的响应合作方不足1家的;
•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 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对终止采购的项目,磋商小组应出具采购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8、确定成交响应合作方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步骤、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对响应合作方的评审名次进行排序,确定成交响应合作方或者推荐成交候选响应合作方。
第一成交候选响应合作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放弃成交资格。成交候选响应合作方放弃成交资格的,招商方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响应合作方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响应合作方为成交响应合作方,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9、价格修正
对报价的计算错误按以下原则修正:
• 响应文件中首轮报价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首轮报价表(报价表)为准;
•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首轮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二、评审程序
1、磋商
•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响应合作方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响应合作方平等的磋商机会。
2、最后报价
•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响应合作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响应合作方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合作方,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 除法规规定的特殊性情形外,提交最后报价的响应合作方不得少于1家。
3、详细评审
广州公交集团能源有限公司东镜加油站复建经营合作项目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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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否决 前置合作 条件 |
是否有能力按要求标准完成东镜加油站改造复建以及相关经营资质申办工作。 |
此项为一票否决项,不满足则失去合作资格。 油站复建规模要求:复建规模原则上涵盖以下范围或不低于以下标准:建设二级站1座,包括但不限于:4台六枪加油机;4个埋地双层储罐(50立方米x1个汽油,40立方米x2个汽油,40立方米x1个柴油);用电增容(如需);站场地面重新铺设;油厅区、办公区、宿舍区、配电房、厕所、招牌、指引牌等区域改造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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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满足各项基础合作条件。 |
此项为一票否决项,不满足则失去合作资格。 1.油站相关经营证照需办理至能源公司(分支机构)或双方的合资公司(如有)名下,且证载内容需与油站实际条件保持一致。 2.油站盘活全过程的所有费用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改造建设、证照办理等费用,均由合作方投入。 3.如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合作方主观条件导致东镜加油站盘活失败,无法对外运营,则在合作方在盘活工作开展期间所支付投入的一切费用与能源公司无关,能源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付责任。 4.合作期正常届满后,油站不可移动资产(或设施设备)以及正常经营所必须的相关资产(或设施设备),归能源公司所有。 5.油站经营合作期不高于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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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 分值构成 |
技术部分40.0分 商务部分20.0分 报价得分4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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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部分 |
计划油站改造投入金额。(20分) |
根据响应方报价,报价最高得20分,第二高得10分,第三高得5分,其他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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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合同签订后,需要多长时间能够使油站具备对外营业条件。(20分) |
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6个月以下得20分,6-9个月得10分,9-12个月得5分,其他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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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分 |
是否能提供复建履约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如未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油站复建盘活工作,该履约保证金将被能源公司无偿扣取,如油站复建完成正常进入经营期,则该履约保证金可转为后期油站经营保证金)(10分) |
根据响应方报价,报价最高得10分,第二高得5分,第三高得2分,其他不得分(含报价低于20万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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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合作方是否具备成品油许可经营资质(5分) |
具备,得5分;不具备,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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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合作方是否有相关油站复建经验(5分) |
有相关油站复建经验证明材料,每一个站点得2.5分,最高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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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得分 |
合作期内,响应合作方向能源公司保证的年度保底收益(含税价)。(40分) |
根据响应方报价,报价最高得40分,第二高得25分,第三高得10分,其他不得分(含0报价情况)。 |
三、汇总、排序
评审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 由谈判小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排名第一的谈判响应合作方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排名第二的谈判响应合作方为第二成交候选人,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谈判响应合作方获得成交候选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招商方或者招商方委托谈判小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谈判响应合作方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四、其他无效响应的情形:
• 评审期间,响应合作方没有按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 响应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的。
• 响应合作方以他人名义响应、串通响应、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响应的。
• 响应合作方对招商方、 磋商小组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的。
• 响应文件含有招商方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
响应合作方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相关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所有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否则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响应文件封面
(项目名称)
(响应合作方名称) 年 月 日
响应文件目录
一、响应承诺函
二、实质性响应一览表
三、首轮报价表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六、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格式一:
响 应 承 诺 函
致:广州公交集团能源有限公司
你方组织的东镜加油站复建经营合作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我方愿参与响应。
我方确认收到贵方提供的东镜加油站复建经营合作项目的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
我方在参与响应前已详细研究了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文件(如果有)和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完全明白并认为此磋商文件没有倾向性,也不存在排斥潜在响应合作方的内容,我方同意磋商文件的相关条款,放弃对磋商文件提出误解和质疑的一切权力。
(响应合作方名称)作为响应合作方正式授权(授权代表全名,职务)代表我方全权处理有关本响应的一切事宜。
我方已完全明白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并申明如下:
(一)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全部货物(工程、服务)与相关服务的磋商总价详见《首轮报价表》。
(二)本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如成交,有效期将延至合同终止日为
止。在此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均至响应截止日有效,如有在响应有效期内失效的,我方承诺在成交后补齐一切手续,保证所有资格证明文件能在签订采购合同时直至采购合同终止日有效。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报价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磋商价或任何贵方可能收到的响应。
(五)我方如果成交,将保证履行磋商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文件(如果有)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质、按量、按期完成
《采购需求》及《合同书》中的全部任务。
(六)我方作为法律、财务和运作上独立于招商方的响应合作方,在此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文件和全部说明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七)我方磋商报价已包含应向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支付的所有相关税费,并保证招商方在中国使用我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时,如有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主张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八)我方接受招商方委托向贵方支付代理服务费,项目总报价已包含代理服务费,如果被确定为成交响应合作方,承诺向贵方足额支付。(若招商方支付代理服务费,则此条不适用)
(九)我方与其他响应合作方不存在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十)我方承诺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十一)我方未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十二)我方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承诺如下:
1.我方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以下违法记录,或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已届满: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我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内容如有虚假或与事实不符的,磋商小组可将我方做无效响应处理,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我方对在本函及响应文件中所作的所有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十四)所有与本磋商有关的函件请发往下列地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代表姓名: ,职 务: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加盖公章: 日 期:
格式二:
实质性响应一览表
序号 |
实质性响应条款 |
合作方响应情况 |
差异 |
1 |
合作方有能力在一年内盘活东镜加油站,完成油站改造复建以及相关经营资质申办工作,使油站具备对外营业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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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油站相关经营证照需办理至能源公司(分支机构)或双方的合资公司(如有)名下,且证载内容需与油站实际条件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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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作方需以不低于能源公司油站复建规模要求的标准,完成油站改造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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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油站盘活全过程的所有费用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改造建设、证照办理等费用,均由合作方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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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合作方主观条件导致东镜加油站盘活失败,无法对外运营,则在合作方在盘活工作开展期间所支付投入的一切费用与能源公司无关,能源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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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东镜加油站盘活成功并具备对外经营条件后,双方经营合作期不超过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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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表所列条款必须一一予以响应,“ 响应合作方响应情况”一栏应填写具体的响应内容,有差异的要具体说明。
格式三:
首轮报价表
项目名称:
响应合作方名称:
序号 |
指标 |
响应情况 |
备注 |
1 |
计划油站改造投入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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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作合同签订后,需要多长时间能够使油站具备对外营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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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能提供复建履约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如未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油站复建盘活工作,该履约保证金将被能源公司无偿扣取,如油站复建完成正常进入经营期,则该履约保证金可转为后期油站经营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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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否具备成品油许可经营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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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有相关油站复建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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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合作期内响应合作方向能源公司保证的年度保底收益(含税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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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合作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四:
(响应合作方可使用下述格式,也可使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现任我单位 职务 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有效期限:
附:代表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码: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响应合作方名称(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日 期:
格式五: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广州公交集团能源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 是注册于 (国家或地区)的(响应合作方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任 职务,有效证件号码: 。现授权 (姓名、职务) 作为我公司的全权代理人,就东镜加油站复建经营合作项目的响应和合同执行,以我方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响应合作方(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日 期:
格式六:
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一、提供以下相关证照的扫描件之一:1.企业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事业法人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3.其他组织提供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4.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等;
二、对接受分支机构磋商的项目,分支机构磋商的,须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及总公司(总所) 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总所)公章。总公司(总所)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设立登记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